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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书如何办理?

来源:爱go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品牌授权又称品牌许可,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或品牌等以 合同的形式 授予被授权者使用;被授权者按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通常是生产、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并向授权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权利金;同时授权者给予人员培训、组织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指导与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 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种观点: 随着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外法律业务逐渐成为律师业务的一个重要领域,而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必备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办理授权委托书,笔者现结合本人实践办案经验,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有关公证认证的规定进行汇总整理,供读者参考。一、需要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情况该途径主要是针对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具体针对:(一)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二)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身份证明文件;(三)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的代表证明;(四)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二、由人民法院法官见证的情况外国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出入境证明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后,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即可。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其代表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亦可,但代表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其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依旧摆脱不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三、由境内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外国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人,如果不方便在法官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可以采用此种途径,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此种方式相对来说较为便捷;若涉外当事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在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其代表人可以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我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也一样具有效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授权委托书,是指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单方面出具的,明确代理律师在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代理权限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为:(一)标题: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二)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三)正文:1、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四)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3种观点: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形签署授权委托书法院认可1、涉外民事诉讼中,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被法院认可的情形如下:(1)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2)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二、涉外财产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财产保全,有许多不同的特点:1、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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