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销售合同总价
销售合同总价若为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的,则为已包含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总价;若为美元的,则为未包含关税及增值税的总价(cip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买方自行负责产品的所有报关完税手续及相应的费用,如买方委托卖方办理有关手续的,买方应当另外支付卖方相应的服务费,具体费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约定。
第二条 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和毁损风险自产品臵于合同约定的交货点之日起转移至买方。
第三条 产品的交付
1.包装:卖方提供产品的标准包装。
2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销售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予收货人;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或收货人的,应当在收到卖方出具的《产品备齐待运通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卖方,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方承担。同时,如买方变更交付地点及收货人导致卖方多支出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这些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第四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验收验货期
1.销售合同项下产品的规格、技术标准参照之前已经提供的有关《产品手册》。
2.卖方对产品提供终生有限保证,其中产品的非电气部件终身无材料和工艺瑕疵;所有安装于产品内或产品上的电气部件,自购买日起十二个月内无材料和工艺瑕疵;对买家的补偿仅限于替换及安装因材料或工艺瑕疵而失效的部件,其中安装仅适用于非地面车辆应用;买方指定选用的所有其他制造商产品适用该制造商的保证;其他有关保证信息可查阅网站。除承诺的保证以外,任何其他产品的保证都不适用于产品。
3 质量保证的除外情形:
(1) 未按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是《产品手册》的要求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的;
(2) 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的破坏或是疏忽导致的损坏;
(3) 产品正常的损耗;
(4) 未经许可的改装而造成的损坏;
(5) 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坏;
(6) 其他与制造商及卖方无关的情形。
4 买方在收到卖方产品时,应当当场对产品的数量、重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检验,并在相应的货运回单上予以明确记载;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产品后的3日内,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如认为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产品手册》中的相关标准,应当在收到产品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买方未在上述验货期内,对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提出书面异议的,将视为产品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
5.双方同意,如买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将交由产品的制造商*公司,按照《产品手册》的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异议的提起、产品的检测等流程见本合同附件《产品退检流程》。制造商对产品的检验结果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可基于检验结果就是否退换货进行协商。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买卖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通用条款一方部分或者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动乱、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包括在国际商务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2. 发生不可抗力,买卖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一项公正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3.在所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卖方对交货迟延、未交货或者产品质量等均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 销售合同签订后至卖方实际交付前,如买方退货的(包括部分退货)或是买方收货后不是由于卖方质量原因,买方退货的,卖方有权收取退货产品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在报价单中标有“*”的是为买方特别定制产品,卖方将收取该产品的全部货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延迟支付货款的,还应当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支付标准为按年利率10%收取,即延迟天数/365x未付货款金额×10%。如买方延迟支付的(包括未全额支付定金的),交货期顺延;延迟支付超过30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3基于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期送货的,或是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提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未交货物价值的0.2%/天的仓储费用。因买方的原因超过约定的交货期30天后,卖方可单方面取消订单。
4 如确实为制造商和卖方产品的质量或交付原因,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的责任仅限于按照保修条款对于产品进行退换。除以上赔偿外,不接受任何其他关于产品情况或者产品使用方面的陈述,无论明示或者暗示,保证及责任条款,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和均不承担买方或者第三方的任何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及保密
1.对于买方所购买的产品以及产品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技术标准、产品说明等,制造商均保留所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都将通过有关途径进行索赔。
2 对本通用条款和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的所有的销售合同,买卖双方均具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进行披露。
第八条 买方承诺及保证
1 .本合同产品的生产商系*公司,故产品的销售必须完全符合商务部有关产品出口销售的规定,具体注意事项见本合同的附件《出口控制通知》。买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对此些规定有了完全地、充分地了解,买方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是表示对此些规定的接受,同时愿意承担因违反此些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公司有着严格的反商业贿赂规定,买方保证,将与卖方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附件《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通用条款及销售合同的生效及送达
1. 本通用条款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通用条款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2. 本通用条款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地址为今后双方寄送与本通用条款包括与之相关销售合同的收件地址,一方如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合同中的文件发送地址与通用条款不一致,以销售合同为准。
3. 本通用条款以及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内容以中文为准。如果中文和英文不一致,应以中文为准。
4. 依据本通用条款签订的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销售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由买卖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通用赔偿
买方应保护,赔偿,并保证卖方及其附属公司和各自的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代理人,受雇人,分包商,经销商免受任何性质由于以下两种情况引起的索赔,要求,诉讼,判决,负债,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及损失。
(一) 买方违反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担保,公约或义务;和(二)由于买方的行为或遗漏引起的第三方索赔引起的
第十一条 准据法及管辖
本通用条款的解释、效力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如有争讼,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
本通用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合同附件:
1.产品退检流程 2.出口控制通知 3.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