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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司柴油买卖合同书 篇4

2024-07-18 来源:爱go旅游网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下称“油品”) 油品名称:

  规格: 2 质量标准

  本合同油品符合 标准。 3 数量及有效期

  3.1 本合同吨,按以下第款履行: 3.1.1 双方约定一次性交付,合同有效期年日至年日。

  3.1.2 双方约定分期均衡交付,甲方每油每 (季、月、旬、日)应均衡接 油 吨,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1.3 双方约定分批次交付,具体见表。

  3.2 双方约定分批、分期交付,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每生产负荷情况下的量,装置负荷减少、生产不平稳、装置检修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生产情况减少约定时间内的供应量,欠量双方协商解决。

  4 价款

  4.1 价款的确定, 按以下第 4.1.1 双方约定一次性交付,油的单价元/吨(人民币,下同),总价款 4.1.2 双方约定分批、分期交付,成品油销售价格执行。

  5 相关费用及其负担,按以下第 款履行:

  5.1 甲方送货,运杂费元,由乙方承担。该运杂费应在乙方支付油品价款时一并支付。 5.2 乙方自行提货,运杂费由乙方承担。 6 价款的支付

  6.1 价款的支付,按以下第款履行:

  6.1.1 油品一次性交付的,乙方应在油品交付前日内(或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油品总价款以 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6.1.2 油品分批或分期交付的,乙方应在甲方每批、每期油品交付前 日内,将该批、该期油品价款以 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6.2 甲方收到货款后日以内,应当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该等单据包括但不限于: 。

  7 油品交付

  7.1 本合同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交付: 第一种 乙方自行提货

  乙方自派运输工具于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到甲方指定的 油库提货。 第二种 甲方送货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油品送到乙方指定的 油库(或地点)。 第三种 甲方分期、分批交付

  甲方按约定在 日内,分 次交付油品,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量交付油品。乙方自行提货的,各期次提货应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 油库提货;甲方送货的,甲方各期次交付应当将油品送到乙方指定的 油库(或地点)。

  7.2 具体交付点(数量、质量与风险转移的交付点不同) 7.2.1 乙方自行提货,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油罐计量:以油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付点; C、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7.2.2 甲方送货,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A、铁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油库)的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B、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油库)的公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7.2.3 在交付点之前油品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7.2.4 在交付点之后油品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3 乙方自行提货,提货人员进入必须严格遵守油库的一切安全规定和制度,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8 计量及标准

  8.1 乙方自行提货,在交付地点,由甲方进行计量操作,乙方进行监督。

  8.2 甲方送货,在交付地点,乙方进行计量复核,如果油品数量不超过8.3规定的误差范围,执行8.4的规定;如果油品数量超过8.4规定的误差范围,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派人与乙方共同计量。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计量人员持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上岗。

  8.3 乙方应保证油品接卸单位的卸油设备以及储存油品的油库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油品资格,并达到国家关于接卸、储存油品设备安全及数量、质量标准。

  8.4 对甲方送货的油品,甲方向乙方实际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可以有±的误差范围;在该误差范围内,甲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甲乙双方也不互补差价。即:终到站油品数量与始发站油品数量之差不超过± %的误差范围,按始发站油品数量结算。

  9验收

  9.1 乙方自行提货的,应在甲方交付油品时,双方按规定提取油品样品,共同封存油样,以备检验。

  9.2 甲方送货的,乙方须在甲方交货后二十四小时内(验收期),对油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但开启油罐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包括三个)。如乙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应在验收期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未予答复前,乙方不得自行卸油,否则应视为甲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3 在验收期内,如甲方未接到乙方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书面通知,应视为甲方所交付的油品数量和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9.4 如乙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乙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如因乙方未履行妥善保管油品义务,致使油品数量和质量与甲方交付时不符,乙方因此丧失赔偿请求权。

  9.5 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油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选择一致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9.6 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日内及时接卸。超出规定日期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 合同变更与解除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形式。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单方解除合同: 10.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2.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2.3 乙方所购油品在当地销售倒卖给其它用户。

  10.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结算、清理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10.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11 违约责任 11.1 甲方交付的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11.2 乙方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货款金额 11.3 货物到达后,乙方未及时组织接卸,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1.4 双方约定分批、分期交付,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每货,不得根据市场状况以借口调整约定时间内的均衡拉油量。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的量均衡提货,造成甲方库存升高或蹩罐,甲方有权处理未用完的合同量,并在下一个周期不予补供,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 运行期间如遇到甲方由于生产故障、检修等装置因素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数量均衡供货,甲方应提前 日通知乙方,欠量双方协商解决。

  11.6 乙方不得因其它商家的油品影响甲方的产品质量声誉,若乙方借甲方的油品质量声誉销售其它商家的油品,对甲方声誉造成影响,甲方有权通过 途径追究乙方责任,维护甲方权益。

  11.7 乙方所购油品的运行必须遵守国家及中油集团的政策和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成品油市场,否则,发生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11.8 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2 不可抗力

  12.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1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3 争议解决方式

  13.1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 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13.2 因关联交易发生的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14 效力及其它

  1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14.3 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4.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合同专用章)

  住所: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合同专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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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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