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房屋买卖不包括折价补偿款,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形式或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要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并结清差价。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不包括折价补偿款。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形式,也可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规定,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当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未经被拆迁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拆迁人扩大或者缩小产权调换面积超过3%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拓展延伸
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货币补偿规定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应当给予货币补偿。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对非公益事业用房附属物货币补偿规定不明确或违规操作的现象。对此,我国法律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同时,拆迁管理部门也应当严格审核拆迁补偿方案,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拆迁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查处。因此,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货币补偿规定应当明确、规范,拆迁管理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房屋买卖不包括折价补偿款,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形式或房屋产权调换。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并计算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产权调换面积,否则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接受。拆迁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