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愿将建国北路武装部门面房49号原金湘玉菜馆所有设备及装转让给乙方(转让设备详见设备清单)设备必须能正常使用。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所有设备及装修转让费为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附收据为凭)。
三、甲方将原金湘玉菜馆设备及装修转让给乙方后,原金湘玉菜馆的任何债务及经济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与乙方无关的债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乙方必须更换工商、税务、卫生等方面的证件。
五、如此房屋因国家征收、征用、拆迁所造成乙方不能营业时,乙方与房东协商解决因拆迁造成的损失费用及装修费用,(装修费按五年折旧计算)。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东留存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附甲方与房东签订的《房屋设备转让合同》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