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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需要准备的证件有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车辆牌照、单位车辆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车主的身份证、事故车辆证明材料以及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证明。
报废车的处理流程如下:
1、申请报废车辆的车主要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并且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以及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如果没有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尽管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则发放《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着登记受理岗开具的通知书,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把车辆进行解体;
4、回收企业查验通知书后,把车辆进行解体并且拍照。解体要求发动机跟车辆要分离,发动机的缸体打破,车架要隔断;
5、车主拿着《变更表》、《某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过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且签名,回收两块车牌,按照规定上报进行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