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亚当斯为什么没能连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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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1:37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但美利坚共和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1787年美国联邦*被各州批准以后。17年4月,联邦*成立,战争领导人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建国后不久美国国内就因利益不同和政见分歧,出现了联邦党(federalists)与反联邦党(antifederalist)的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 republicans)两大阵营。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的权力,反对法国大*,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美国*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并将未列举的剩余权力则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美国*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和选举*还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继乔治·华盛顿之后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朋友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为国务卿,协助他竞选连任。

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中,亚当斯只得了65张选举人票,而民主共和党的候选人杰弗逊和艾伦·伯尔(Aron Burr),却各得了73张选举人票。根据当时的规定,由各州在众议院以州为单位(一票),投票选择杰弗逊和伯尔两人中的一位为总统另一位为副总统。由于联邦党人宁可把票投给**的政客伯尔,也不愿选择在他们看来支持法国大*的"危险的激进派"。于是,杰弗逊只得了18个州中8票,未能超过半数。在一个星期内,众议院一共进行了35次无记名投票,结果都是如此。这时,联邦党人的领导人、杰弗逊的政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 督促他所能影响的联邦党人,让他们控制的几各州投了空白票,从而使杰弗逊以微弱多数当选。 因为在汉密尔顿看来,杰弗逊至少是正人君子,而伯尔则是没有原则性的投机政客。这时已是1801年2月17日,离总统总统就职只剩下了两周。

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遭受重大的失败。这样,他们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于是,联邦党人就把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他们在美国*生活中的影响。乘着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增设了5个联邦地区*和3个联邦巡回*,由此增加16个联邦法官的职位。1801年2月27月,国会又通过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权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这样一来,亚当斯就可以在新总统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来可担任这58新增的法官职位。为此,亚当斯忙乎了半个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结束所有58个法官的任命程序,与此同时,国务卿马歇尔则在所有"星夜法官"的委任状(commission)上盖上国玺。人们因此把这批法官称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在此之前的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还作出了惊人的举动,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高*的首席*官。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是,马歇尔此时并末辞去国务卿的职务,只是不支领国务卿的俸禄,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因为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的之际,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以首席*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晕头转向,竟然来不及把由他亲自盖章的17份委任状送到所委任的"星夜法官"之手。

新总统杰弗逊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绝。他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便立即指他示他的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 "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通过新的立法,在1802年3月8日废除了《司法条例》,进而也就砸了21个联邦*"星夜法官"的饭碗。不过,新国会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被免职的"星夜法官"向最高*控告新国会的作法,新国会还进一步以重新安排最高*开庭日期的办法,暂时关闭了最高*,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从而使最高*在1801年12月~1803年2月关闭了长达14个月之久。当最高*再次开庭时,已经是 1803年2月了。

但这一作法仍不能阻止联邦党人利用最高*对民主共和党人进行反击。最高*刚开庭,未拿到委任状的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星夜法官"便跑到最高*起诉麦迪逊,要最高*下状纸( writ of mandamus)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他们起诉的根据是《17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现职*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这正是马歇尔求之不得的机会,他立即受理了此案。这就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不过,如何处理这个案子,对马歇尔来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如果他支持马伯里,下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麦迪逊极可能拒绝执行,而*并没有任何手段来执行这一判决。如果他不支持马伯里,这无疑是向世人表明联邦党人已向民主共和党人屈服。在冥思苦想之后,马歇尔和他的最高*的伙伴终于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经过一番精心准备,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宣布了最高*的判决,马歇尔后来把它称为"其法官生涯中最明智的决定"。在代表最高*宣读判词 时,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

第三,如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是该由最高*来下达强制执行令,要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马歇尔明确表示,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各项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受他的国家的法律的保护。"

"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 "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被宣称为法治*,而非人治*。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补救,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他甚至上纲上线地说:"如果要去除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因此,我们有责任查明:在我们的社会是否有人免于法律调查,或者受伤害一方被拒绝给予法律补救。"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里既得的权利,*有责任帮助马伯里从麦迪逊那里获得委任状。

话到这里,人们自然会认为马歇尔会立即对麦迪逊下达执行令,以便让联邦党人皆大欢喜。但出人意料的是,马歇尔没有这样作,而且,他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在他看来,虽然联邦*有权对行政*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里这一案件中,这并不是联邦最高*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他的论证是这样的:最高*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等外国使节或州*为一方当事人的案子时,最高*才有初审权(original jurisdiction)。而马伯里即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的代表,因此最高*对他的案子并无初审管辖权。同时,在联邦*规定的最高*的固有权限方面,也没有把向行政*下达执行令包括在内。显然,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存在冲突。据此,马歇尔把问题一下子跳到了国会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来,真正的问题是最高*究竟是应遵从《司法条例》第13条,还是遵从《联邦相符》来作出裁定?

这一部分的阐述遂成了这个判决的根本和主体,也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司法条例》在规定最高*有权向**发出状纸时,它实际上把联邦*所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如果最高*执行了《17年司法条例》,就等于最高*承认国会可以扩大*明确授予它的权力。但事实却是,国会没有这个权力。因为*是人民制定的,制宪是人民"原始权利"的伟大运用,但这种权利的运用"不能也不应经常地反复" ,所以,*一旦制定,其基本原则也就确立起来,这些原则所产生的权威在制宪时就被认为拥有"超越一切的"(supreme)和"恒久的"(permanent)"的性质 。

在给出这个前提后,马歇尔便提出,显而易见的问题 "是*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普通法来改变*。在这两个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或者是一项至高无上(superior paramount)的、不能用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是与普通立法一样,当立法机关愿意改变它他时就可以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一项与*相抵触的立法便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不过是人们的些荒唐的企图,用来*一种本质上不可*的权力〖指立法权〗" 。

话说到这里,*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他最后的撒手锏,明确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冲突时,最高*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判定什么是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因此,当*和一项普通法同时适用于某个案件,而且两者存在冲突,只能实行其中一个时,最高*的决定当然已*为准。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的责任,就有违他尽职尽责的誓词,这"无异于犯罪"。出于这一责任,他宣布,"与*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也就是《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无效。

虽然马伯里的官运没能实现,但联邦党人与民主共和党人在司法领域中的较量可谓大获全胜。本来,在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明确表示即便最高*下了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并且打算以此为由,来*马歇尔和他的四位联邦党人最高*法官(当时的最高*由五位法官组成,清一色联邦党人)。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马歇尔来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却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井,直接指向法律和*孰重孰轻这一根本问题,最终确立了最高*的司法审查权。

虽然1787年的美国*和17年的《司法条例》并没有对司法审查权有明确的阐述,更没有提到最高*可以宣布国会、州议会或行政当局的行为违宪无效。但马歇尔的判决也非无源之水,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根据。在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中,美国的*之父之一汉密尔顿强调:"解释法律乃是*的正当和专有的职责。而*事实上是,也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所有对*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如果两者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与法律相较,以*为准"。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和约束,"这类*须通过*来执行,因而*必须有宣布违反*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文集》,392-93)

在马歇尔的判决中,不难看出汉密尔顿的理论影子。不过,他虽然坚持最高*拥有司法审查权,但并没有明说在联邦*的三个部门中最高*拥有最终和唯一的的*解释权,也没有强调最高*的审查权比国会和总统可能拥有的权力更高。这可能是马歇尔的高明之处。他深知,国会的任何法律最终都会涉及到公民的权利,而只要是权利问题,就有极大可能会演变成为需要由*来裁决的司法问题,这样一来,最高*自然就拥有了事实上的最后*解释权。在当时,马歇尔的司法审查理论还看不出其深远的影响,因为直到1857年斯科特案时,最高*才第二次宣布另一项国会法律违宪。但是,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这是美国宪政历程上最有影响的一页,它为美国联邦司法部门配备了强大的永久性法律工具,建立起一道防止各级*(立法和行政)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屏障。这大概是马伯里、麦迪逊,甚至是马歇尔本人都始料未及的。

尽管如此,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大多数学者甚至认为,马歇尔的判决实际上有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因为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对此案没有最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它无权受理,无权受理只是在受理过程中获得的新认识的一个结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自私的动机成就了伟大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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