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绘画上,怎么区分抄袭,借鉴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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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借鉴、挪用,这些词语的语义之间存在一部分的共同点,却有褒贬之分。了解美术行业的人都知道,一个艺术家要形成自己的风格,必然要学习古人或是同时代的人,在此基础上,锤炼出自己的艺术语言,进而形成独特的风格。中西方艺术家无不如此。通常情况下可分为以下几类:

1、临摹古人,称之为学习传承。这里没有抄袭问题,只有风格相近或是没有创新的判断。中国历代艺术家在成名后,其画风往往会延续好多年,被无数后人临习,甚至很多后代画家以模仿前代名家为荣、为谋生手段,以至于最后形成了一种画派。

2、是学习同时代的人,称之为借鉴。这里可分为多种情况:

(1)学生学老师、弟子学*。很多老师或*喜欢学生或弟子学自己,并以此为荣。因为有人学习,说明自己的影响很大,还有利于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影响。当然好的老师或*是不希望学生像老师的。但学生弟子的作品要做到不像老师和*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子女学长辈。艺坛名门之后,他们往往会主动模仿其父辈的画风,亦步亦趋,成为拷贝不走样的二代、三代。但也没有谁会认为他们是在抄袭,顶多说“一代不如一代”。

(3)当代不相识艺术家的学习。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当代人相互学习,当然无可厚非,关键在于学习的方法和目的。照搬照抄、大同小异,肯定为人所不齿。如果能通过学习而能创出自己的面貌,显然是受人尊敬并能流传于后世的。

拓展资料:

美术创作的借鉴与抄袭是有界限的。其根本区别在于,借鉴不是依样画葫芦般的照抄,而是法乳吸收后脱胎换骨般的变化与成熟,目的不再以因袭为能而是要强调主体“我”的品格;

而抄袭是以掠美充作己出,以博取名利为目的,在形貌与手法上与原作无明显差别。不同画家间构图、形态上基本一致,属于明显的抄袭;而有的画家为了谋利,大批量地自我复制,亦属于抄袭。

二者皆与“创作”的本义相悖。当然,如果是取法学习,在画面上坦诚写明“临”“仿”之类,此乃君子之道。不少搞艺术的假文人以抄袭他人与自己为常、为是、为傲,不仅作品不配称“创作”,连人品也大打折扣了。

参考资料来源:大为书画网-美术创作借鉴与抄袭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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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庄泽曦
链接:https://www.hu.com/question/32379409/answer/56154402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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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抄袭”问题,很多人都会直觉地把它同法律紧紧联系在一起。但在法律层面,因为难以对抄袭行为进行实质性的认定,往往无从判处。通常,美国判例中的“接触”+“相似”性是此类案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时采取的办法。但这种办法也只是一种权衡之策,在对“抄袭”行为没有准确的、量化的定义前,法律层面对“抄袭”的界定就永远站不稳。这种窘境肇始自两大原因:对艺术创作动因的不可推测和对作品独创性程度的不可测量。正因艺术家的创作动因和创作结果存在着模棱两可的解释,“抄袭”就“堂而皇之”地登上了艺术大殿。

通常意义上,我们对一件已发表的作品的“复制行为”以复制程度由高到低为序例举相对应的动词可以为如下的排列:复制-抄袭/剽窃-借鉴-参考-受影响。但是,我们既无法对这些程度进行界定,又难以对“复制”行为的动因进行推测。因此,一种“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剽窃和抄袭,也就不可定义了。

案例上,抄袭事件更多发生在商业美术领域,这包括:平面设计、插画、漫画、动画等。其中一种抄袭更确切地可以被称作“山寨”,即通过粗劣模仿、照搬原作(大多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品)中的部分或全部形象在同一领域进行商业行为的“复制”模式。比较著名的例子是《汽车人总动员》,这部作品通过“山寨”误导消费者将其与《汽车总动员》联系在一起,不仅损害了原作的形象、同时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相似的手法包括盗用形象,即使用某部作品中的美术形象在另一领域(主要是包装产业)进行具有商业目的的挪用和仿制。这种挪用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构成违法行为。另一种抄袭主要出现在动漫画领域,即“同人”。同样作为对某一作品形象的挪用,同人在操作过程中,并不隐藏或更换原作的背景信息(被视为对原作的改编或延续,并很少对原作的社会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又较少地进入商业领域流通。因此,通常地同人被视作一种演绎,往往少有追诉其侵权的案例。

在抄袭类型中,一种取巧的手段使得对抄袭的界定变得模棱两可:这种行为使图像在两种媒介中转化,例如:摄影被翻译成绘画;绘画中的形象被挪用为服装;电影画面被挪用为绘画中的元素等等。这种手法由于并不直接挪用形象,抄袭者看似具有主观创作过程而往往难以判处。并且事实上,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的依据往往不是创作动因、创作过程上的客观证据,而是“抄袭者”与“被抄袭者”在文化、*领域的关系。抄袭问题的判决在本质上是*的,同一切伦理问题一样。

艾未未的《童话》就曾*岳路平的《艺术航班》,在这场风波中,明显的时间差和一致的“创意”是岳路平直指艾未未抄袭的直接证据。我们可以发现,现代工业文明的那种“先来后到”(专利)机制被艺术消化,从而作为这次事件发展的土壤。岳路平无疑是扩大了其作品的外延,将“让观众通过飞机运输至另一场地进行参观展览”这一行为的所有变种都视作其作品的一部分。不过岳路平的作品又可以被视作Tiravanija Rirkrit的作品《On the Road with Jiew, Jeaw, Jieb, Sri and Moo》的变种(在这里,艺术家同5位参观者驱车从洛杉矶前往费城参观展览)。艺术世界并未对岳路平和艾未未的“抄袭”予以制裁的原因,正是这三位作者不但居于不同的文化、*领域,同时这三件作品也表达着完全不同的观念(即使创作手法雷同,但正如我们不能说所有油画家都是对范艾克兄弟的抄袭那样,我们不能通过表面的手法对比就判处某人抄袭)。

赫斯特也曾经被Stuckists组织指控抄袭了多位英美艺术家的作品(赫斯特也是英国人)。这份指控包括著名的钻石骷髅、点画、蝴蝶画等等。毫无疑问的是赫斯特令这些“价值连城”的作品进入了公众视野,通过商业运作,将“他人的创意”以高出万千倍的售价售出。赫斯特即使进行了抄袭,但其高昂的身价和对作品(那些号称抄袭的创意)的贡献,让他无法被击倒。在艺术世界中,赫斯特的权力地位可能以一种美化的方式授予其剽窃的自由,就像番茄罐头招贴只是被挪用进了艺术领域而已。

在手法上,“被抄袭者”同样具有篡夺“抄袭者”个人工作成果的嫌疑,他们通过自己先占有一件相同或相似的“现成品”来夺取“抄袭者”将这件现成品变成艺术品的成功。难道有人会称杜尚剽窃了他家的那斗便池么?相反地,不但这些控诉者没有做好一位当代艺术家的普遍职能,还违背了这个行业的惯用规则。他们接受了工业生产的那种专利机制,但是在销售模式上还停留在前工业*中(如同惨淡的销售业绩,他们同样在文化层面上拒绝被大量地消费)。当进入(最新的)当代艺术领域进行创作时,艺术家应该默认接受一种共享条约,好比一种计算机领域的开源*,或者共享软件联盟。所有人的作品都可被他人复制、挪用、戏访当然还包括抄袭,这种模式就是相互消费的模式,艺术家通过生产,交换生产资料(一种消费),继续生产的模式进行艺术创作。从另一个角度看,艺术材料的开放,同时也摘掉了艺术品的神圣光辉。今天没人会傻到向一件艺术品顶礼膜拜,它就是一件物什。

交互的抄袭,或称合作关系可以被视为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型创作模式。在设计领域,Adobe的创意云正施行着这项野心;而在音乐领域,DJ和他们的Remix同样也是一种重新整合已有作品进行合作的成熟模式。在当代艺术中,观念艺术具有一种基因的功能,通过投放一段信息,即使在异地也可重新组建出相似的作品。观念艺术的这种模式,不但减少了作品运输的麻烦,还为一件作品提供了丰富的适应性:它们很少水土不服,至少在表面上观众熟悉那些东西。同时,艺术作品的创作可以通过分工被割离为多个模块,而经过数名艺术家的协同工作催生作品。(题主所说的那位博主通过开放照片的使用权获得了照片的绘画作品,构建了一种双赢的局面)

工业社会的健全导致了艺术模式的变异。如同我们生活在全人类包括我们自己的劳动成果上一样,艺术的*也应该让每一个艺术家可以自由消费由自己或由他人生产的产品。开放艺术成果于他人共享的艺术家,同时也将自己置入一个更为开放的语境中。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中,抄袭的问题,就会被一种称作挪用或协作的模式解决,而交流的高速增加同时也会促进这一行业的提速发展(同时是多元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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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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