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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就属于意外伤害的,中暑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天气太热,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而中暑属于突发事故,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内。
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解释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我国的人身保险界普遍认为:不论原因结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中将“ 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人身危险,只有非常清楚地划分出什么是意外伤害,才能够保证保险人在经营中的诚信、有利与优势,也有利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成长与发展。
扩展资料:
案例
因中暑而不幸死亡能否获赔意外伤害保险金?近日,江苏省宜兴*审理了一起因中暑死亡而引发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
53岁的杨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从事排线工作。2017年7月,杨某所在公司以杨某等员工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定期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2017年7月24日,杨某因中暑于租赁房屋内死亡。
不久,杨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中暑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杨某继承人对该说辞无法接受,遂诉至*,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意外死亡保险金40万元。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中暑系疾病还是意外伤害。杨某继承人表示,杨某入职时身体健康,其中暑时并非作业期间,中暑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而保险公司则辩称,中暑是一种疾病,高温虽是诱发中暑的原因之一。
但直接原因是患者自身身体机能缺陷,并不是所有人在高温下都会中暑;同时,高温作业、炎热暴晒易引发中暑是常识,所以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并不是突发性的,保险公司认为杨某属于疾病身故,应适用定期寿险条款,赔付保险金10万元。
*经审理认为,杨某在家中因中暑死亡,根本原因在于天气太热,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而中暑属于突发事故,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内。
此外,本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在该情形下,应当认定杨某的死亡系意外身故。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继承人意外伤害保险金4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杨某的中暑死亡尽管疾病的发生源于体内,但却是由外部天气引发,归根结底是由外来因素导致,符合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杨某在家中发生中暑,事发突然且该伤害的发生非本意,因此,中暑死亡在意外伤害的含义范畴之内。
每年夏季有较长时间的高温期,极易发生中暑等意外事故,尤其是长期在闷热环境下工作的工人,中暑概率极高。法官提醒,高温下长期作业易诱发疾病而引起身体机能失常,一定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及工作强度,同时做好防暑降温措施,以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参考资料:中国审判-中暑属于疾病还是意外伤害?
百度百科-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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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概而定,应分析中暑原因。
若单纯是由于高温等外来因素引起的足以导致一个正常人中暑的情形,视为意外伤害;
若是某些疾病(如糖尿病、心血管病)和高温共同作用导致中暑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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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是很经典的
这个属于个人体质差 不属于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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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不过也要看的,因为有的因为过度训练而导致大部分人都中暑的话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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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