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当议会通过内阁不信任案后,内阁既可以集体总辞职,也可以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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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5:28

这都基于分权原理。
首先我想LZ说的应该是英国议会。对于英国议会划分现在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她是英国最高权利机构,但不具有绝对性。最高权力机构即强调其他权利如行政权,司法权等来自议会,是由议会授权,并要对议会负责,像我国*也可以划为这一类。
不具有绝对性则是强调分权性,英国立宪认为议会拥有最高权利但是仍需要其他权利牵制,除了司法等权利监督外,行政权也需要牵制性,这样可以防止议会内部胡作非为。就如LZ所说,议会解散内阁,但是就解散而言是否具有合理性,难以评判,所以赋予内阁解散议会的权利也就是对合理性的一种权衡,如果内阁解散议会,大选后的新议会依旧要解散内阁,内阁则要无条件解散,新议会换了一批人,再对旧议会决定进行评判,合理性会得到很大加强。
至于上议院问题,一般来说我们说的英国议会指下院,下院主管行政,外交,军事等事物,解散的也只能是下院。
而就上院而言,其实英国国王统而不治的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因为上院是有皇室,贵族,传教士等组成,控制着国家最高立法权,而且也长期控制着最高司法权。在英国很长时间是没有最高*的,上院代行最高司法权,直到2006年最高司法权才由上院分离,重组最高*。从这点而言英国司法,立法长期为一个机构,这也就更要强调内阁最为最高行政权代表对议会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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