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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各位亲们,端午节快乐!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确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时,是否都可据实扣除呢?小编今天就简单介绍下这方面的相关*,以供大家参考。
某国税局在对某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各股东首次出资额共3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足全部出资。截止2014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只有700万元,2015年企业注册资金一直未再到位。
2015年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400万元,年利息支出28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因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300万元,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8*300/400=21万元,企业应进行纳税调增21万,补缴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这家企业财务人员对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没把握准,因而产生了纳税风险。
那么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哪些 因 素 呢?
1.注册资本
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规定
*解读
根据此规定,如果企业的认缴资本未能按约定及时到位,一旦存在企业有借款融资行为,那么实收资本与认缴资本之间的差额对应的借款数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而上述案例,2015年度该企业的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所以2015年度为一个计算期,可直接计算2015年度该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15年度借款利息额28万*2015年度未缴足注册资本额300万/2015年度借款额400万=21万元。
注意: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
2.关联企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根据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
*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外情况: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则不受该比例*,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特殊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照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3.总体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上,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定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时,要根据影响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的各种因素的先后顺序进行确认,不能顾此失彼,只考虑部分因素。
热心网友
你好~1.注册资本2.关联企业3.总体原则,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呢,希望我的回答有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