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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迄今法律法规尚未对小矿 (包括小型矿、小矿)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内涵,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的小矿。我国不少学者主张 “既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又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小矿山的不同概念和内涵”(傅鸣珂等,2004)。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如下:
(1)以开采规模作为划分标准。小矿与大、中型矿山的主要区别是开采规模,即矿山只有大、中、小型的区分,没有所有制、经济类型等的涵义。同时,开采规模与矿床规模相结合,即根据国家*和矿产资源特点,确定矿山开采规模属于小型还是中型,这符合全国储委1995年颁布的 《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小型矿是指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并且矿山所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 (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的定义。
(2)小矿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不适于大、中型矿山开采的矿床、矿点及其他零星分散资源;大中型矿山闭坑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且不会引起严重地质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以及省 (区、市)级以下各级规划可以由小矿开采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及其他矿产资源。
(3)具备小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矿山生产规模 (年产量)符合国家规定不同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分类表中的正规小矿最低规模 (表1.2),且矿山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 (或矿床规模不清)(表1.3)的矿山企业。
(4)小矿指的是矿山企业,因此小矿亦可称小型矿山企业、小矿山企业,两者具有相同的概念和内涵。
1.1.2.1 我国小矿称谓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在国有矿业一统天下的情况下,只允许农村小规模开采一些民生或自用矿产,商品含量很低,这时小矿统称社队企业或 “五小”企业,其后,随着*放宽及市场需求推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蓬勃发展。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中把小型矿山统称为乡镇矿业,包括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是以经济所有制作为定名的唯一依据。1996年修正的 《矿产资源法》将小型矿山定名为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并强调了矿产资源规模和种类在定名中的作用。
1998年颁布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241号令),首次出现大型、中型、小型矿山企业的称谓;国土资源部现行的对矿山企业统计采用:大型、中型、小型、小矿。
1.1.2.2 我国矿山生产建设和矿产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200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08号),规定了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 (表1.2)。
表1.2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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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拉=0.2克。
注:①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1/10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可以看出我国小矿是指能够达到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各类矿山企业规模的1/10~1/2。
对矿业行业来说,小型矿山主要反映了一个经营模式,即以产量规模作为矿山来界定与划分的重要标准 (表1.3)。
表1.3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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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①石油:油田,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②地热:地热田;③固体矿产 (煤除外):矿床;④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
(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①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②地热:电 (热)能;③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 (仅限331、332、333),相当于 《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GB 13908—92)中的 A+B+C+D+E级 (表内)储量;④ 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
(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
(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