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债务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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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2 10:51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后,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即破产财产分配结束,破产管理人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文书,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后。
对于已结束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其债务会通过经人民裁定认可后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依法应当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债权的,将不能获得财产分配。在财产分配结束后,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财产;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如有限责任公司已经结束破产程序,且两年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发现破产企业存在《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追加分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债务的清偿责任即告消灭,但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仍需继续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保证或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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