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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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0:58
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或者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2、其他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扩展资料: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1至2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纳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0:58
1、从一般意义上讲,纳税人有权利申请减免税。程序是,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减 免税申请书,并附送有关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则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在权限范围 内,由本级或上一级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而后作出批准减免与否的决定。
2、现行中国税收法律中尚无“家庭负担重”这一减免条款。当然,作为纳税人,提出此项减免要求,并不逾理。事实上,不少国家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都考虑了家庭负担问题,根据纳税人供养人口状况给予了税收减免,或者社会补助。只是在今天的中国,税法还无力顾及于此。因此,以“家庭负担太重”为由提出减免申请,无法取得法律法规支持。
3、但作为定额征收方式下的个体户,若感觉税务所定额超过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完全可以向地(国)税所申请调整定额,再由所里审核报县局批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0:59
营业税的减免:
1、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月1000到5000元,具体范围由各省财政局、税务局,如山西省地税局晋财法2003文件中规定山西省的起征点为1000元。
2、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职工,特困职工(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经营的饭店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维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以8000元的限额为准,依次减免上述各税。三年后开始计征各税。
3、军转干部以及为安置军转干部(安置人员占总人数60%以上的)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你如属于1-3的范围,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免税。随便说一下,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如在2的范围内,也应免除。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0:59
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条件,享受每月10万元收入的免征*的优惠,如果是按季征收的,还可以享受每季30万元的免征*税收优惠。
具体来看,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按实进行申报缴纳,适用于5% ~%35%的税率。
个体工商户在税收管理上一般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两种。
1、查账征收的个体户根据实际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自行计算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多数省份则规定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就是根据收入总额直接乘以附征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另外,个税方面很多省都规定了,每月应税收入在3万以下的个人所得税也免于缴纳。目前各省还没有对10万以下的个税是否免征出台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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