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成立条件,作用是什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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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1 10:25


一、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是: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3、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条款内)。



4、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5、具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作用是:



1、基金托管人的介入,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防止基金财产挪作他用,有效保障资产安全。



2、通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等进行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运作。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通过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时掌握基金资产的状况,避免“黑箱”操作给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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