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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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0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的(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的(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05
1、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含丢失*存根联),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
3、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05
这个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随口说怎么处罚就能处罚的.
建议你主动向*管理所说明遗失原因,没有主观故意行为,虚心接受处罚,并加强和保证今后妥善保管,请求酌情处理才是正道.态度诚恳是关键,处罚可以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解决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的(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的(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3、丢失、损毁空白定额*或丢失、损毁定额*存根联:
(1)票面为5元及以下(含5元)的:处每本罚款2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2)票面为10元的:处每本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3)票面为20元的:处每本罚款10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对按本装订的*,发生部分丢失的,视作一本进行处罚。
但具体罚多少,主管税务机关有明细规定,鉴于定额*存根对税收影响不是很大,一般处罚的金额都不是很多,或者免于处罚。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以其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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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丢失、损毁手工*的(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以1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1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2、丢失、损毁机打*的(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以500元为处罚基数,每份加收罚款50元,累计罚款最高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是为加强*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发布并实施。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