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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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3:04
一般在商家开*时,只要是企业抬头,对方都会问是开*普通*,还是*专用*,如果是*专用*,则需提供企业纳税号、银行账号等信息,但如果是开普通*,则只需提供企业名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发布《关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普通*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开具*普通*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但是并不是所有报销*都需要税号,此次新规针对的主要就是企业和*普通*,定额*不在实施范围内,个人采购、*和事业单位也不受影响。此外,公告里所指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拓展资料】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
3.借用他人专用*;
4.向他人提供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