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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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07:33
参拍企业领取举号牌后准时进入会场,拍卖师和参拍的企业代表都到齐后,委托*执行局*却拿出一份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中止拍卖申请书,宣布中止拍卖。此前到场的14家参拍企业都已各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并签了合同。在场的企业代表对*的公信力表示质疑,同时对自己的损失提出了赔偿要求。 争议焦点:拍卖开始前,*能否撤销拍卖委托?*撤销拍卖委托,给参拍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笔者认为拍卖开始前,*可以撤销拍卖委托;*撤销拍卖给参拍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撤回拍卖委托:(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具体到本案中,*接到申请执行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中止拍卖申请书,就应该在拍卖前叫停拍卖活动,撤销拍卖委托,本案中,拍卖会虽然已经开始,但拍卖事项本身尚未进行,也就是说,拍卖尚未开始,所以,在拍卖开始前人民*叫停拍卖活动是依法进行的,并不违反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据此规定,*作为拍卖委托人撤回了委托后,应向拍卖行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但是*委托拍卖的目的是为了执行,*本身并没有因为拍卖获得任何利益,要求*作为委托人支付拍卖行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拍卖行不得不违约而产生的赔偿金,显然不合情理且不利于*加大执行力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再者,*委托拍卖,其根源在于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因撤销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和赔偿,都是由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由其承担,合乎民法常理。因此,当拍卖撤销时,给参拍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列入“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这样,申请执行人向拍卖行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后,再由拍卖行向参拍企业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