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四章 申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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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3:58

第十八条 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技术内容不能同时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或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九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相应的《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材料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一)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对其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统一报送国防科工局。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国防科工局所属单位对申报项目材料审查后,直接报送国防科工局。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送国防科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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