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起诉mcn哪个律师能代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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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4-29 00:01

绝大部分网红主播与MCN之间签署的是“合作协议”、“演艺经纪合同”或“独家经纪合同”。当存在下述约定和情况时,网红主播与MCN属于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一、网红主播与MCN不属于劳动关系的条件

1、收入来源:网红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粉丝获得“打赏”或者“分红”等,并非直接来自于MCN,网红的收入来源不具备劳动关系下“工资”的特征。

2、人身隶属关系:网红主播有权自由确定直播内容以及形式、直播时长、直播场所等,MCN大多不予干预或*。因此,网红主播对MCN机构的人身隶属性明显弱于劳动关系中员工对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性。

3、MCN的服务范围:MCN仅为网红主播提供指导、宣传、演艺活动的机会,本身并无相应的直播服务。因此,网红的工作内容并非MCN的服务组成部分。

二、网红主播与MCN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

1、MCN对网红主播进行人事管理(包括考勤、奖惩等)。例如,明确约定每天直播时长,并且网红主播的收入直接与其直播时长挂钩;再如,网红主播因故未能参与直播,需要向MCN请假,并且收入会相应扣减。MCN与网红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MCN为网红主播提供工作场所及设备,网红主播的劳动力依附于MCN提供的生产资料,具有人身隶属性。

3、通过直播平台获得的收入直接归属于MCN,再由MCN向网红主播分配。

在处理网红主播与MCN之间的争议时,应当结合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网红主播与MCN间签订的具体协议内容进行分析,做好违约金和账号归属等问题的应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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