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资本市场如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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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2 22:46

  ◇建设一个富有效率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要从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入手。

  ◇实行注册制的资本市场,要求监管从"关口"式转向"管道"式,对信息披露的监控提出更高要求。

  ◇混业经营对制度规范的要求更高,可从分业经营下加强银证信保等金融机构间业务合作开始。

  ◇要改善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法律环境和*环境,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加强业务合作。

  ◇法律规制应加强资金运用的监控,建立健全金融体系,发挥中介的监督作用,严格市场准入,加强信息披露的责任。

  ◇要为催生新金融产品和开展新金融业务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关注证券市场的创新活动,认真研究新问题和新情况,适时出台新的法律。为此,应当注重资本市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

  1、创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

  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必然是多层次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 不仅有利于各类企业筹集资金、满足多种投资需求,分散投资风险,而且亦可以为新的金融衍生品种的上市交易、转让开设新的空间,出现主板市场与二板市场,甚至三板市场或地方交易市场并存的结构。

  为建设一个富有效率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首先,要从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入手,解决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和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障碍,如降低上市筹资的基本条件等。其次,应当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的融资创造条件。为此,要抓紧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提供入市筹资的路径。再次,要重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区别性。

  2、实现资本市场准入条件的市场化

  我国建立资本市场以来,以股票为主要融资品种的资本发行制度,从最初的额度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开始实施的保荐人制,经历了逐步放松*管制、一步步凸现市场主导作用的过程,其最终趋势将是股票发行的注册制。

  单一的资本品种难以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新的金融衍生品种的需要越来越迫切。只有允许多种产品的存在才能够满足不同的需求,使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化。如果不改革资本品种上市的方式,不仅资本市场监管机构需要核准上市的工作量过大而无法满足实践需要,而且新品种的复杂性亦使监管机构的判断难度增加。与其如此,不如让市场自己去判断、取舍。实行资本市场准入的注册制,不仅有利于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繁荣,而且有利于减轻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压力,培育理性的投资者,让不谨慎的投资者为自己的轻信行为买单。

  当然,实行注册制的资本市场,将要求监管机构从"关口"式监管转向"管道"式监管,不再人为控制上市闸口,而由市场来决定成败。同时,在"管道"式监管中,将对监管机构如何实施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监控提出更高要求。就是说,监管机构要坚持"披露为本原则",在建立公开透明的发行制度,控制充分、严格的信息披露等方面下功夫。只有如此,才能形成公平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注册制才能行之有效。而且,注册制下的各类产品共同存在,各种需求各得其所,也有利于减轻造假的冲动,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提高市场诚信度。

  3、促进银证信保等金融机构从分业合作到混业经营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一体化不断提出新的要求,通过不同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交叉与合作,可以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品种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金融机构的分业合作或者混业经营,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分散风险,降低成本,可以利用各种金融工具与交易方式来创新金融衍生品种。正因为如此,1986年英国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集团;1998年4月日本实施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1月美国也废除了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些都表明,混业经营正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日益融合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必须尽可能开放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领域,实行分业合作或者混业经营,既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融资和资金利用率的提高,也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分散经营风险,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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