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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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

地域管辖:

(1)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法定管辖: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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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这个问题可能需要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因为最高人民*不同的“司法解释”中有不同的规定。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人的理解是,一般的工程款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热心网友

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也并非特殊地域管辖案件,亦不能由当事人协议管辖,而是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四类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题主所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不得由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只能由工程所在地人民*管辖。至于由何级别*管辖,则视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上述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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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一般按照专属管辖执行。

热心网友

一是上一级建设公司;二是人民*。建议你咨询一下律师,依*!供参考如认可,请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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