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4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00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5:01
答-不可以。这是专业的,是要有专业从业资格的,所以您可以报考后应聘工作后在找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