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诊断标准的附录A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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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04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1987年11月5日卫防字第60号《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所列的12种尘肺,即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炭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A.2 诊断原则
尘肺诊断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确切的职业性粉尘接触史。
尘肺病人虽可有不同程度的呼吸系统症状和体征及某些实验室检查的异常,但均不具有明确的特异性,因此只能作为尘肺诊断的参考。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重点是排除其它肺部疾病,如肺结核、肺癌及其它各种弥漫性肺纤维化、结节病、含铁血红素沉着症等。
A.3 尘肺X射线分期
根据X射线胸片影象学改变的程度,将尘肺分为:一期尘肺(Ⅰ)、二期尘肺(Ⅱ)、三期尘肺(Ⅲ),“0”为无尘肺。各期内分别增加的0+、Ⅰ+、Ⅱ+、Ⅲ+只是为更好地进行动态观察和健康监护,不是的一个期别。
A.4 小阴影密集度的判定
本标准规定的尘肺X射线分期中的小阴影的总体密集度,是在对小阴影密集度分肺区判定的基础上对全肺小阴影密集度的一个总体判定。判定方法是以最高肺区的密集度作为总体密集度,以4大级分级表示。
根据需要,肺区小阴影密集度判定时可使用4大级分级或12小级分级。
A.5 关于动态观察胸片
尘肺X线影象学改变是一个渐变的过程,有动态系列胸片可为诊断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因此规定只有一张胸片不宜作出确诊。但特殊情况下,如确有把握能够排除其它疾病,或有病理检查结果,亦可考虑作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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