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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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7:5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残疾人有接受社会帮助的权利。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9: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2)、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3)、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