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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十一届)第九号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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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厅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履行这部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感。厅党组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结合起来,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和全省农业系统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内容,要求全省农业系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精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明确职责,依法履职,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厅还计划在6月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宣传月活动。安排专项资金在全省大规模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培训。 二、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能,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能。省农业厅将按照“两法并行”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能,从食品安全角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从资金、人员等各方面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抓环境监测。大力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组织专家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进行论证,并加大对禁止生产区的监管力度;在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监控,保证产地环境安全。二是抓标准化生产。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标准化建设,指导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规模化,更好地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措施;培育和保护优质农产品,加快推进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通过发展优质农产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抓生产者的自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禁止、淘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农产品生产者,加大监督力度。四是抓市场准入。今年,我厅将选择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市场准入制度试点,帮助批发市场建立进场交易检验检测制度,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围绕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彻底消灭监管盲区,不留监管死角。二是加强抽查,严格执法。重点对主要农产品种植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进行监测和抽查,做好抽查和执法的衔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惩处力度。三是指导服务,督促整改。组织大规模的质量安全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加强禁限用农药有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村入户。四是完善制度,着眼长远。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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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食品安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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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天问这些问题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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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