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必须记载项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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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11:35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扩展资料:

支票的挂失

1、出票人将已经签发内容齐备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可以用进账单代替),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2、收款人将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遗失或被盗等,也应当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两联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12:53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扩展资料

必要记载事项又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此事项票据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应当记载,若不记载,票据仍有效。未记载事项按法律规定办。

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必要记载事项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14:28

签发的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收款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法定必须记载事项为: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须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6)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当出票人为单位时,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出票人为个人时,应当是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签章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7 16:19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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