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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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1 00:48
我国《物权法》第228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据此可知,应收的账款是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出质给债权人的,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后再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相应的出质手续后即可以享受各自的权利,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否则应收账款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