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适用网贷基金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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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7:43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国家互联*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被业界讨论已久的“野孩子”终于迎来了正式的监管。

除了明确监管将由银监会及各地金融办联合负责的“双负责制”以外,里面还明确提出了网贷的13条禁止性规定,相当于给网贷机构划了13条不能触碰的“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就是指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通过平台募集来的资金,或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或为自己所用投资其他社会项目。

对于自融,监管层一直强调是禁止的。此前,网贷行业出了包括东方创投、网赢天下等案例都涉及自融,资金用到了控制人的产业,或者被挥霍掉,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简单而言,就是说P2P平台不能染指资金。所以,监管层要求平台必须做资金存管,让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线上直接到借款人手上。

P2P平台不能做资金池,必须让资金和项目一一对应。这也是强调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本质,不是存款组织,不能吸收存款,否则可能面临非法集资的问题。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投资是有风险的,投资人必须清楚认识到P2P行业的风险问题。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本来就不应该承担保本保息。实际上,很多承诺了保本保息的平台也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是为什么这次监管意见中提出了出借人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才可以。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强调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不能开展线下的推广和宣传活动。这一条对于很多P2P网贷平台“杀伤力”巨大。不过,去年以来,已有很多平台陆续“忍痛”关闭了线下门店。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能是自己发放贷款,只能撮合交易,不能自己成为放贷人。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能拆标也是监管层一直在强调的内容。此前,投资人偏爱短标,但借款期限往往又比较长,不少平台为了让资金流通而进行拆标。

比如,将12个月期限的标的拆成多个3个月期限,但问题的关键在期初已经将款项放出去,到期需要还款的资金只能靠后期筹集的资金来还款——眼熟吧?“庞氏*”也是这么玩的。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平台就面临风险。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强调网络借贷平台的属性,是属于借贷平台,不能涉及过多的金融业务。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债权转让就是将其他个人(或机构)手里的债权再拿到P2P平台上进行转让的行为。还是强调P2P的网络借贷属性,不是其他类资产的再融资的渠道。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代理;P2P网络借贷的属性很明确,是借贷,借贷!不能随便“跨界”!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因为强调P2P的风险要投资人自担,所以监管层在信息披露上也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严格的信披才能让投资人在投资的时候自行判断风险,真正做到风险自担。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这一条说的就是类似去年“股灾”前大行其道的网络配资。P2P网络借贷一直强调的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或者个人消费等需求,而不是让投资者拿去放大杠杆做一些高风险的投资,所以P2P平台的股票配资一直是禁止的。但去年股票市场大热的时候,有的P2P平台推出的配资业务达到5倍左右,这么高的杠杆加大了投资人的损失。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贷基金肯定会在监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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