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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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3:14
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门报告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门报告;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03:15
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门报告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