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不取消住房公积金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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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1:54

【以下转自网络】
  近来,对住房公积金的议论甚多。有人对公积金的作用产生质疑,有人提出取消公积金,有人说公积金增加了社会不公平,那么如果我们讨论这些问题,就要讲讲其来龙去脉,并加以认真分析。
  经济承受能力不足
  是“房改”最大困难
  大家知道,住房问题归根结底是个经济问题,如果国家经济实力强了,人民收入多了,住房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

在这些年的实践中,有些问题来自我们工作没有做好,而有些问题,特别是有些深层次问题,则来自经济实力不足。
  房价的高低是与居民收入高低相比较而言的。提高居民收入,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逐步推进。最好的办法是,经过*使广大居民年收入增长高于房价上涨。最理想的比例是,每年居民收入平均增长6%~8%,房价平均上涨2%~3%或更低。坚持这样或者与之相近的比例,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每年都能提高一小步。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住房消费能力就能提高一大步。遗憾的是,当年我们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这些年也没有着力去*房价。实际的结果是,1980年至1998年,居民年收入增长与房价上涨基本持平,而最近几年,有些城巿房价上涨还稍高于居民收入增长。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房价的绝对数并不高。例如,2005年东京郊区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2200多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50万元。日本居民买这样的住房不要首付,按30年还清贷款计算每月还本付息14万多日元。其房价和归还贷款都远远高于北京郊区。但因日本东京中等收入者户均(按每户有1.6人有收入计算)月收入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3万元,远远高于我国北京居民的收入。虽然东京房价高,但居民的收入也高,购房居民每月只用户均收入的25%~30%就能归还在郊区购房的贷款。日本东京市区内一些地段(约等于北京的三、四环路地段)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高达7000多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70万~500万元,这样的高价位,东京多数中等收入者买不起,势必把大多数中低收入者都挤到郊区去住,而且前些年确实挤走了许多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些年东京市区内这些地段新建的中等收入者住宅的套型为45~70平方米,并以45~55平方米为主。所以,东京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的“秘诀”是,收入相对高和住房套型小。日本实行按工龄递增工资的办法,也有利于梯度消费。与之相比,我国中低收入者这些年的“买房难”,则是收入相对过低和住房套型过大造成的。
  以上分析说明,我国的房价高是与中低收入者收入过低相对而言的。只讲房价高不讲收入低是不全面的。解决的办法之一是:一手抓稳定房价(含*住房套型)、一手抓提高居民收入,并坚持居民收入增长高于房价增长。今年“国十五条”提出大比重地建设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宅的要求,正是一个正确决策。
  不能否认住房公积金的重大作用
  由于我国居民原来的收入相对过低,提高收入又不能过急,用以上“两手抓”的办法每年只能增加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几个百分点,要达到比较理想的解决住房问题的程度,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我们又不能等若干年后我国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才“房改”,因而必须在这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中,推行住房商品化、适度的住房社会保障和必要的*管理相结合的“房改”,并采用多种有效的措施,力求在这一时期里也能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为此,1998年颁布的改革住房制度的“23条”,就采用了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多种措施。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在“房改”进程中推行的,1994年7月颁布的“国发43号文”中,做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决定。通过多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推行住房公积金有以下重大作用:第一,职工每月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第二,所在单位为每个职工每月存入等量的住房公积金,是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第三,以上两项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积累,特别是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第四,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其利息低于商业银行,也属于住房社会保障性质;第五,住房公积金存在着“两个提高”潜力,一是随着职工工资的提高而提高,二是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提高而提高;第六,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应该做到保值增值,防止因通货膨胀而使住房公积金贬值,目前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廉租屋,也是一条用之于民的重要措施。
  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上重大作用,因而这些年已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截至2006年5月,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10831亿元,缴存余额68亿元,提取总额3967亿元,个人贷款总额5194亿元,个人贷款余额3967亿元。
  取消不可取 问题要改进
  有人认为,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0多年,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并未明显缓解,说明这项制度的作用不突出。
  前面已经讲明,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的问题,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我国采取的各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都有一定的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作用,也有一定的缩短渐进过程的作用。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是解决整个住房问题的核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行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各项重大举措,每项都只能发挥其“份内的”重要作用,而不能要求一项举措就可包打天下。
  应该看到,在我国这些年推行住房新制度的各项重大举措中,住房公积金的成绩相当突出,主要表现有三个。其一,发展比较快。至今已有1亿人次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当于我国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其二,重要作用已开始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按人数算占城市人口的8%,惠及的户数估计要占城市住户的15%~20%)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同时,累计提供廉租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36亿元。其三,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趋势。既表现为参加人数呈逐步增长趋势,又表现在缴存率也呈逐步提高趋势。总体而言,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还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也有人提出,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当年住房严重短缺和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现在这两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且公积金又老出问题,因而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并把它理入职工的工资。
  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他所提出的当年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站不住脚的。比如,第一个原因是住房严重短缺,大家从前面的分析就知道这不是原因,真正的原因是经济实力不足。第二个原因是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这种说法曾经有人用过,但因其不全面、不准确,人们早已弃而不用。因为过去实行的低工资是一个各种消费含量都过少的工资,为此,国家对人民的衣、食、住、行,都要进行补贴。改革开放20多年来,人民的收入逐步有了较大提高,国家就逐步取消了对衣、食、行的补贴,而对于住房,虽然国家采取了许多社会保障措施,但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也就不能依此做出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结论。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条不能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其一,解决好我国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既要采取多种措施,又要经过长时期的努力。住房公积金就是其中之一。其二,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个人储蓄和单位拨付。只有公务员和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由*拨付,*拨付的住房公积金还能产生巩固公务员(含少数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作用。对这种*支出不多又有利于民的举措,应持欢迎和支持态度。其三,理入工资不是好办法。目前广大中低收入者还处于收入相对过低的境地,把只占5%或稍高一些的住房公积金理入工资,其绝对数也会相当低。经过一段时间,这些钱就会被物价上涨所抵消。而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突出优点,就是它存在着“两个提高”潜力,这“两个提高”的优点使它能产生更多积极作用,这个优点正好与理入工资的缺点相对应。其四,对于住房公积金发生了一些挪用、*、诈骗等案件的问题,要一分为二地看。一方面,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不能出了问题就取消它。另一方面,必须积极认真地去解决问题。因此,继续下大力气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管工作,堵塞产生*和其他弊端的漏洞,是保证住房公积金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还有人提问,住房社会保障的原则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而住房公积金却是工资越高,“同补”越多,这是否妥当呢?
  对于这个问题,好几年前我就与几位专家一起研讨过,并集思广益地提出了一个合理化建议,主要建议是住房公积金的“同补”以中低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为界。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同补”到平均工资为止,以避免出现工资越高“同补”越多的问题。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在“同补”的基础上,有级差的增补一定的百分比,以体现对收入低者多补的*,也以“同补”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为限。但因当时住房公积金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家认为重点在致力于推动起步,相对而言“同补”较易操作,而不宜提出一个较难操作、又没经过实践考验的“合理化建议”,因而当年的建议也暂时作罢。现在旧事重提,只是希望有更多的同仁来研究这个问题,当年那个 “合理化建议”也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意见。由于现在还不急于立即改行一个新办法,因而研讨时间可以稍长一些。只有经过反复研讨和论证,拿出一个可行的好办法,才有条件去讨论是否改行新办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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