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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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34
对于抵销权的行使,既可以在诉讼中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而为抵销的意思表示,但在诉讼中的抵销,是为抵销抗辩或者反诉抵销,并无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认。在双方互负债务数额已经确定、债权债务明确、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债务均已到期的情形下,当事人可选择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而无需以提起反诉的方式主张抵销。
从诉讼法角度言之,被告主张抵销抗辩或其他抗辩方式均属于防御性的诉讼行为;从实体法角度言之,依据《合同法》第99条之规定,抵销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依照该规定,并未要求抵销权人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也未要求必须以的诉讼形式行使。因此,不以的诉的形式而是以抗辩的形式行使抵销权,实质上是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然延伸 。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法定抵销权,一方面是其在行使诉讼法赋予其的抗辩权,另一方面也可视作其在行使实体法上的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23:34
抵销是债的消灭方式之一,在双方各自拥有指向对方的请求权时,在双方的金额相等的范围内请求权视为消灭。审判实践部门往往对抗辩和反诉不加以区分,要求一些形式上具有对抗性特征的抗辩均以反诉提起,抵销也不例外,而且,被告基于主张抵销权而提出的反诉也往往不能实现。如果被告以主张抵销权而提出反诉时,*常常以被告所提出的反诉与本诉并非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缺乏牵连性为由,拒绝作为反诉受理。对此被告只能另行起诉,而抵销权无从实现。
在*法系国家,抵销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抗辩,即抵销抗辩。抵销抗辩既具有抗辩的性质,同时其本身是当事人提出的可以单独构成诉讼标的的反对债权,也即具有类似于反诉的特殊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6条第3款规定的“就主张抵销之请求尚有余额部分,有提起反诉之利益者”可不经对造同意,而直接提起反诉。在德国法中,抵销在诉讼法上只作为防御手段具有显著意义。被告可以针对诉之债权怎样引证债权履行,则他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防御称诉之债权已通过抵销而消灭。被告不必仅*在对诉进行防御上,他也可以从他的这一方转向对原告进攻并且在同一程序内提起诉(反诉)。抵销作为一种特殊的抗辩,是*法系典型国家德国、日本和法国,包括我国在内的通行做法。
总的来说,两*系在实现抵销权的方式上是一致的。国内法学界在考察域外制度时存在某种误读,比如“*法系国家将抵销视为一种抗辩,英美法系国家将抵销视为一种反诉”,就与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大相径庭,也使得建立在这种认识基础上的理论体系难免存在某种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