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25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02:14
是李斯提出来的。
提出事件过程
秦代的教育制度,源自于法家的教育主张。
始皇在咸阳宫大宴群臣,博士淳于越继前丞相王绾之后,再次建议始皇遵从古道,分封子弟,以对付万一出现的功臣篡权。丞相李斯反驳说,不注重现实问题,却去倡导学习古人,定会使人心浮动。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除秦国以外的列国史书,都应焚毁;除博士官外,私藏百家之书、私议百家学说者,都应该受到惩罚。
只有医药、卜筮、种树等实用性的,与*无关的书可以保存。想学习法律的人,只能以吏为师,在实践中掌握。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学习。*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和教师职责。
早在西周时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
当时也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秦朝,为了统制*,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
“以吏为师”的算盘大致是这样打的:吏是层层挑选任命的,吃着皇粮,拿着俸禄,毕生的富贵前程都在上司手里攥着,应当能够唯上之命是从。
吏的利益是与政权兴替拴在一处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为了维护既得利益,应该不会做出损害政权的事情来;吏所受的训练是熟悉法律条文或*的诏令,然后照章办事,不越雷池,因此应该不会想入非非,弄出一些稀奇古怪的思想。
扩展资料:
提出背景:
私学起于孔子,但孔子的学说在他生活的时代始终未被各国君主采纳。他虽然东跑西颠儿,游说诸侯,却一直不曾得意,所以没有可能利用政权的力量来推行他的“主义”。
何况那时诸侯割据,各怀其志;百家蜂起,各售其学,买家既多,卖家亦夥,谁也没有力量一家独鸣,于是形成了两千余年之后依然令人神往的“百家争鸣”。
秦灭六国,一统天下,总要号令划一,才有“初并天下,罔不宾服”的气象。但各家之学,纷然不一,书生意气,议论杂嚣,让自命不凡的君王和权臣听着心烦。
为君王信用的学派便乘机从*上构陷其他学派,把学派之争归结为君权的存废、政权的争夺。于是,除了当权的主流学派,其他一概废止。不听话的就从肉体上消灭。虽然不可能统统杀掉,但坑杀几百也足以令人噤口不言,形式上完成了天下一统之后的思想一统。
但思想的非物质性,使它不能靠一纸禁令或兵火加以灭绝,各种所谓“异端”,仍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为了维持思想的纯正,必须要有裁决正误的威权。因此提出了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的思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以吏为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02:14
是韩非最先提出来的。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以法为教:秦国的教育制度,为法家思想。
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什么你就作什么,不能有丝毫违背。
是秦代施行愚民*,加强思想控制,巩固*集权的标志之一。
以法为教:出处《韩非子·五蠹》:“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即整个社会除文吏外,没有具备文字能力的人,人们要学习文字,只能向**学习。*官吏承担教育行政*和教师职责。学习的内容是朝廷的法令。
以吏为师:秦代的教育制度。
早在西周时期,古代典章文物,俱掌于官府;礼、乐、射、舞器,都藏于宗庙。民间无书无器,学术专为官有,教育非官莫属,非官莫能。当时也是学在官府,官师合一。至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繁荣,官学衰落,私学兴起,教育冲破了“以吏为师”的局限。至秦朝,为了统制*,钳制思想,又在全国确立了“以吏为师”的吏师制度。
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在焚书的同时,禁止私学,规定“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教育制度。吏师除以博士官充任外,多由各级官吏充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02:15
李斯
以吏为师,是李斯的发明,经秦始皇认可,便成了秦朝的国家*。事见《史记·李斯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