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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较于老的“职责”,新修订《红十字会法》对“三救”职责进行了完善和拓展,将“三献”正式写入法定职责。
对“三救”职责的完善和拓展表现在:
一是将“救灾”工作拓展为“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二是增加了需要“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的多种情形,即“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是将“卫生救护”方面的职责进一步修改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使“救护”职责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认真开展“三献”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将红十字会在实际工作中已广泛开展的“三献”工作正式写入法定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是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要突破。
新修订红十字会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并将“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明确为法定职责,必将激励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推动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广泛开展。
“协助*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是一条兜底性的法定职责,这项“协助”职责不仅为今后红十字会承担更多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与*之间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特殊关系,体现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的*定位。
完善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于红十字会的特别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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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十四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执行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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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中国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委托事宜。
中国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