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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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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合同有: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贩卖假币、贩卖*、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规的行为。
该批复还规定: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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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若不还你也没辙,如黄、赌、毒。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但是为生产经营需要的除外。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规的行为。
三、金融业务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PS:第四、第五条,出借方会面临收缴已获利息的风险,借款方会面临罚息的风险。)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七、高利贷
高利贷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