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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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04:47
摘要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直接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是中国准则和IFRS的一项差异。根据IAS28和IAS30,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或者按照IAS39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没有权益法这一选项。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9为什么对合营,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而对子公司采用成本法?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直接采用权益法核算,这是中国准则和IFRS的一项差异。根据IAS28和IAS30,在投资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上,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采用成本法核算,或者按照IAS39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但没有权益法这一选项。这一问题的产生实际上与准则体系架构的设计有关。中国新准则中有单独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IFRS体系下曾经有过(IAS25),但随着金融工具准则的发展,该准则的规范范围逐步缩小,到IAS40(投资性房地产)生效之后就被完全废弃。在中国的准则体系下由于有两个准则,所以就会涉及这两个准则之间的衔接问题。据说财政部目前正在起草的第三辑“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中就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另外的原因是:财政部认为中国的新准则是“会计准则”而不是“财务报告准则”,所以也应当涉及会计核算的内容。当然,目前的规定在实务上产生了一些麻烦。准则讲解中专设一节讲述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框架下如何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之间的转换,但对于其他转换问题,还是有待于即将出台的专家意见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