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留样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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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留样规定为,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留样规定具体如下:
1、每餐用餐前取每样食品50-100克样品留存于密闭容器内;
2、留样食品留存时间必须保证48小时;
3、留样食品必须存放在规定的食品留样柜内,并且日期、餐次标识明显;
4、食品留样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生、熟食品,以防交叉污染;
5、留样食品留存48小时后应及时处理,不得混入学生用餐食品中;
6、留样存放的容器需经过消毒、烘干;
7、食品留样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进行详细登记;
8、食品留样柜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正常启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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