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扑救流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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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07 01:17

消防扑救流程
第三章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 参战*消防部队根据火场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战斗展开形式:
(一)准备展开:从建筑外部看不到燃烧部位和火焰时,指挥员应当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占领水源,将主要战斗装备摆放在消防车前,做好战斗展开的准备;
(二)预先展开:从建筑外部能够看到火焰和烟雾时,指挥员在组织火情侦察的同时,命令参战人员携带战斗装备接近起火部位,铺设水带干线供水,做好进攻准备;
(三)全面展开:基本掌握火场的情况后,指挥员应当确定作战意图,果断命令参战人员立即实施火灾扑救。
第七十二条 根据火场情况,主要灭火力量应当部署在下列重点部位:
(一)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的地点及抢救、疏散的路线;
(二)可能引起爆炸、毒害物质泄漏的部位;
(三)重要物资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四)火势蔓延方向以及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
(五)参战力量实施内攻救人灭火的部位;
(六)毗邻建筑受到火势威胁的部位。
第七十三条 当火场遇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迅速抢救疏散,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并按照下列要求抢救人员:
(一)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外墙门窗、阳台、避难层(间)等途径和举高消防车、消防梯,以及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救生装备进行施救;
(二)采取排烟、防毒、射水等措施,减少烟雾、毒气、火势对被困人员的威胁;
(三)稳定被困人员的情绪,防止跳楼或者因拥挤踩踏造*员伤亡;
(四)进入燃烧区抢救被困人员时,应当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做好记录,防止遗漏;
(五)对被救者采取防毒保护措施,对在救助过程中和已抢救疏散出的危重伤员应当由具备急救资质的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对遇难人员也应当及时搜寻、妥善保护。
第七十四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
(一)遇有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贵重仪器设备、档案资料以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救人灭火的物资也应当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应当在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和起火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应当指定放置地点,指派专人看护,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及时清点和移交。
第七十五条 根据救人、灭火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迅速采取正确的排烟措施,防止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和火势扩大:
(一)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的位置、火势蔓延的方向、烟雾扩散的范围,视情在烟雾流经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应当尽量利用建筑物内部的防、排烟系统和移动排烟设备进行防烟、排烟;
(三)利用建筑物的外墙门窗、阳台等途径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注意风向,防止造成火势扩大蔓延;
(四)利用破拆、喷雾水流、移动排烟设备等方法进行人工排烟时,应当注意安全。
第七十六条 根据灭火战斗行动的实际需要,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依法合理实施破拆:
(一)为查明火源和燃烧的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重要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毗邻火灾现场的建(构)筑物、设施进行破拆;
(二)当火势迅速蔓延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根据火势蔓延的速度,选择适当位置拆除毗邻火灾现场的可燃建(构)筑物,开辟隔离带,阻断火势蔓延;
(三)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或者局部出现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时,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发生火灾的建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高温浓烟时,为改变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定向排除高温浓烟,便于救人、灭火,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火势扩大的部位进行破拆;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时,应当注意承重构件,防止因误拆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有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防止因管道损坏造成易燃可燃液体、气体以及毒害物质泄漏;
(六)在破拆建(构)筑物和设施过程中,应当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七十七条 火场供水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装备保证火场主攻阵地特别是内攻救人灭火力量的供水;
(二)使用市政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的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的使用数量;当火场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当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三)根据消防车泵的技术性能和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合理选择直接供水、接力供水或者运水供水的方式,并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铺设供水干线;寒冷地区冬季灭火供水时,应当防止供水线路结冰冻结;
(四)在市政消火栓不能满足火场供水时,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水源设施供水;
(五)当多层、高层建筑物或者地下工程、生产装置发生火灾时,应当尽量使用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同时利用移动装备供水。
第七十八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
(一)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和灭火进程以及燃烧物状况,正确选定灭火剂、喷射器具以及供给强度;在确保消防员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接近火点喷射;
(二)在有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等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储存场所发生火灾时,严禁射水灭火;
(三)对因灭火用水过多可能造成建筑物、堆垛倒塌,船体倾覆和水渍等危害的,应当及时进行防排水作业,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对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现场,应当适当控制用水量,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并组织起火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第七十九条 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做好参战人员的安全防护,严防人员伤亡:
(一)进入火场的所有人员,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和防护等级,佩戴防护装具,并经安全员检查、登记;进入火场后应当合理选择进攻的路线、阵地,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二)在可能发生爆炸、毒害物质泄漏、建筑物倒塌和可燃液体沸溢、喷溅,以及浓烟、缺氧等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救人灭火时,应当组成精干作业组,设置安全观察哨,尽量减少现场作业人员,布置水*掩护,留有备用力量,严禁擅自行动;
(三)在需要采取关阀断料、开阀导流、降温降压、点火放空、紧急停车等措施时,应当掩护配合起火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实施,严禁盲目行动;
(四)对火场内带电线路和设备应当视情采取切断电源或者预防触电的措施;
(五)当火场出现爆炸、轰燃、倒塌、沸溢、喷溅等险情征兆,而又无法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直接威胁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时,现场指挥员应当果断迅速组织参战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立即清点人数,视机再组织实施灭火救援行动。
第八十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备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当责成起火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人员看护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二)撤离火场时,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事故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交接;
(三)归队后,应当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并报告作战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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