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法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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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3 03:47

公司和劳动者签了这些协议,公司的损失将会更大,很多公司不知道

在劳动关系中,很多公司为了规避一些法律风险,都会和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协议,以为这样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但其实并非如此,公司做了这些行为之后,不但要承担责任,而且因此承担的责任会更大。那么都有哪些行为呢?

一、和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为了节省自己的成本,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将社保费直接给劳动者,来规避缴纳社保,但其实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此可见,公司和劳动者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员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投诉举报要求公司补缴,对于公司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还可以对此处以罚款。

其次,公司想要通过签订这样的协议,来逃避公司对于发生工伤后的损失,但其实,如果公司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所有的损失都要由公司来承担,对于公司而言,也是一笔很大的支出。

综上所述,公司别以为和劳动者签订了放弃社保声明,就真的以为万事大吉,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其实这样一来,公司要承担的风险反而会更高。

二、和劳动者约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在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经济赔偿金,这也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公司如果通过订立此类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属于无效,仍然要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不到和员工签订放弃经济补偿金的约定,而且还让员工放弃加班费,或者未休年假工资等等声明,这些都是违法的。
受过刑罚的人不能从事这些工作,包括子女。 首先,受过刑罚的人,从此与公务员无缘。其次,一些特定行业的职业,如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拍卖师等也不再接受这类人;另外,国企、商业银行的高管、证券从业人员和保险业从业人员等,若曾因贪污贿赂等行为受到刑罚,则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管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若受过刑罚、或是有老赖、醉驾前科等,也会影响子女报名当兵、报考警校、或考公务员。 所以,我们每个人为了自己也是为了家人,还是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要做让自己的后悔的事情,因为一旦后悔,为时已晚。
三不一没有的道德风险: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司机有一个准则“三不一没有”,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其核心方法就是:无论任何情况都不为伤者垫付医药费,不去医院探望伤者,不接受调解,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作出判决前,不出一分钱。
因为机动车已经买了保险,风险已经转嫁给保险公司了,无论是垫付还是诉讼,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处理。
这个思路站在机动车司机的角度来说没任何问题,但对伤者来说极不公平。
有些伤者没做错任何事,就天降灾祸,如果要起诉拿医疗费和伤残赔偿往往要等很久,可人一旦进入医院每天都要花钱,对那些经济条件比较差的伤者家属来说,这是*着拖欠医疗费啊。
有些司机和我说,如果没有保险,我把人撞伤我会非常内疚,毕竟别人的伤痛因我而起,但有了保险之后我会觉得这些都是保险公司的事,关我屁事,将来打官司要开庭,我人都不会去,至于赔偿更是和我无关,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情。
一个庞大的陌生人协作社会,需要法律工具和金融工具来对冲各种风险,可工具本身也在慢慢瓦解人类本身的道德准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13 05:05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解析:这也就是说,大家放心买保险吧!即使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立、合并,不得解散的它是不会影响到我们的保险权益的,我们的保单在那时候也依然是有效的。

二、 中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买吗?

《保险法》第三章对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等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配文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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