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部门如何应对刑诉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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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的修改对于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检察权的运行做出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在这里,我结合刑诉法的修改和公诉工作实践,粗浅谈谈我们,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刑诉法修改后公诉部门必须直面的新规定 (一)明确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继续强调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保护。本次修改主要在三个方面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一是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二是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而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三是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具体标准,首次将“合理怀疑”作为全案证据的综合判断标准,它要求我们综合全案证据,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二)明确了全新的证据制度。刑诉法修正案一是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二是把辨认笔录归入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增加了侦查实验笔录;三是增加了电子证据。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首先应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同时对鉴定过程和鉴定依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也要进行审查。电子证据证据地位的确立,虽然为公诉人使用电子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如果公诉人不具有一定的网络和计算机专业知识,就很难对*机关的前期取证和后期补证进行有效的引导,并在对已经取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使用时,也会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明确了证人出庭制度。刑诉法修正案新增了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增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条件: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二是新增规定了人民*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三是新增了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是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五是新增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于公诉人而言,证人出庭作证无疑加大了指控犯罪的难度。此外,在询问鉴定人和专家证人时,公诉人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另外对鉴定人出庭如何发问,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庭审当中如何作证,专家证人是接受控辩审三方来交叉进行询问,还是有权力与鉴定人进行对质,或者控辩双方的专家证人相互发问的对质,使公诉工作面临的压力加大。就要求建立和完善询问专家证人的基本程序和规则,公诉人也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储备和必要的技能培训。 (四)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和量刑论辩程序。在庭审方式上,随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和量刑辩论的引入,修正后的刑诉法使非法证据排除首先成为控辩双方的焦点,而证人出庭、鉴定证人出庭后所当庭提供的证据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基础,其出庭作证可能引起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性以及量刑产生的影响都将使公诉人出庭面临极大的挑战。同时增加的量刑辩论有助于规范法官量刑活动,然而量刑建议的准确提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公诉人丰富的实践经验,公诉人要当庭根据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变化,及时准确把握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以及对于适用缓刑标准的准确认定和正确把握提出了新的要求。 (五)明确了公诉人参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刑诉法修正案关于简易程序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将现行的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的合并,并规定了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这在有利于弥补检察机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庭审活动监督缺失等问题的同时,也给基层检察机关带来了显而易见的挑战。就基层院而言,目前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案件占到绝大多数,每件案件要求出庭必然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强度,使公诉人出庭的次数呈倍数增长,也由此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压力。 二、刑诉法修改后公诉部门应该采取的新措施 (一)强化公诉人的法律*素养。要努力强化公诉人的程序意识,认真审查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违法扣押、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违法问题;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全面审查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证据,注意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注重对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的证据的审查,正确和熟练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法定从轻、减轻和从重情节;要提高运用法律*的水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强化内外部工作机制。不但在公诉部门内部建立“证据裁判”意识,同时也要通过有效方式帮助侦查人员建立此种意识,围绕公诉工作的核心,从源头上改善和提高案件的证据质量。同时加强同*和*之间的横向交流和协作,统一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证据证明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延伸到侦查环节,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引导*机关逐步提高证据收集、运用的水平,以提高公诉案件质量。 (三)强化改革创新步伐提高办案效率。在简易程序案件成为基层*公诉部门出庭的主要方式后,要积极创新案件办理模式,一是对于拟起诉的简易程序探索建立“简案专办”、“专人出庭”与“集中出庭”相结合的集中审查、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出庭方式办理。并在协商基础上,要求*对同类案件同批开庭审判,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加强对量刑情节的审查和认定。由于简易程序案件要求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因此,对于量刑情节告知书中涉及被告人到案情况、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事实、以及初犯偶犯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力求阐述详尽,证据有效有力,为迅捷出庭打好基础。从而实现出庭效果上的短、平、快。 (四)强化公诉人以庭审为中心的抗辩能力。新的庭审模式的确立,使出庭强度增加、出庭难度加大,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具有了更加强烈的对抗性。此外在庭审中辩护人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却难于掌握,再加上多类证人的出庭作证,就会使意外情况明显增多。公诉人只有不断提高*、法律业务素质,增强质证过程中的讯问、询问时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辩的口才,善于把握案件的焦点做好预测性和预防性工作,才能对庭审中的意外情况做到稳定沉着,机智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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