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制度,请问差额制度是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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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3:52

差额选举,“等额选举”的对称,亦称“不等额选举”,是指选举各级*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所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在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制是由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按照1995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其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按1995年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自治区*、*、州长、*、区长、乡长、镇长、人民*院长、人民*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自治区副*、副市、副州长、副*、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3:52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
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
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优点
差额选举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
局限性
如果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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