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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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47
开*普通*或者专用*就可以。
如果*一般纳税人购买服装、鞋帽是为了满足其行业特点及生产工作环境的需要,并确实专门用于员工工作时的劳动保护,可以向销售方索取*专用*并按规定申报抵扣,但如不属于劳保专用,则销售方不得开具*专用*。
*专用*实行计算机稽核后,有效地控制了纳税人利用*专用*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并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办法。下一步应该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将所有的*普通*一并纳入,由于现在的“金税工程”,无论从设备还是技术来讲,都是可以满足需要的,无需投入巨额资金。
对于消费者所取得的*普通*的信息采集问题,可以同凭票退税制度相结合,在消费者申请退税时,将其*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纳入计算机系统,进行交叉稽核。对于*的信息量过大影响计算机存贮容量、运行速度问题,可以比照*专用*的分级比对(本县的在本县、本市的在本市、本省的在本省,只有跨省的才集中到总局)办法,进行稽核比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48
一.*部门采购部的销售对象如果是消费者(一般是*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卫生医疗、教育等单位,属于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开**。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并在*专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的,应当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免税货物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16:48
*采购合同时,应按规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