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印出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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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票样

河北新闻网6月4日讯(记者李为华)7月1日起,河北全省将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旧版*于2015年1月1日停止使用。

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有变化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做好*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的抵扣*进项税额有关工作,提高机动车销售统一*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税务总局决定对机动车销售统一*的票面内容做出调整:

(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三)增加“完税凭证号码”栏;“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时对应开具的*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时此栏为空。

(四)纳税人销售免征*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五)根据纳税人开票需要,增加“厂牌型号”栏宽度、压缩“车辆类型”栏宽度,并相应调整“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吨位”栏宽度,机动车销售统一*联次、规格及票面所有栏次高度不变。

填写要求早知道

各栏次填用要求:

“纳税人识别号”栏打印购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完税凭证号码”栏用于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时所对应开具的*完税证号码,自开时此栏为空;

纳税人销售免征*的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时,在“*税率或征收率”栏应填写“0”,系统开具的*“*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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