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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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15:56

2011年4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广]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在在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许可证,少数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2014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017年7月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1979年,国家计划委 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设立了该项制度,1984 年将其简化,1988 年以后又恢复了开 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 1 )资金到位情况; (2) 投资项目市场预 测; (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目是*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施工单位进场和开工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

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 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 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 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15:56

2014年6月住房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017年7月颁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和*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承担分包工作,且已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也不得将上述要求作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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