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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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8-27 02:34
承包人与发包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当支持该请求。但是,对于利息部分,如果约定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是不予支持的。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那么,垫资部分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也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判决强制偿还。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12:34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