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否个人负担?个人全部承担是否违反劳动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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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3:29

公积金不能个人负担,个人全部承担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3:29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分为单位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单位让个人全部承担,肯定是违法的,但是不是违法劳动法,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3:30

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一定的比例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个人全部承担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3:30

您好,劳动法里没有关于公积金的规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6 23:31

劳动法并没有统一规定公积金,而由各地自行规定,如广州市,企业如果不为员工购买公积金,就量违规行为,但深圳市则一直没有此规定,直至近两年才出台强制性规定.所以说,要视各地的规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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