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4:4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01:14
尊敬的这位问问朋友: “家中浏览*网页”虽不至于获罪,但确已触法 “家中浏览*网页”的说法可以在现行的四部行*规中找到依据,可以在四部行*规中找到与“网民”们通常所说的“浏览”相比照的“查阅”行为规定。 一是1996年2月1日以*令第195号发布,随后又作修正于1997年5月20日以*令第218号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等信息。该《规定》最早把“查阅”信息也纳入了法规调整的范畴。 二是1997年12月11日由*批准,1997年12月30日由*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三是1997年12月8日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批准,1998年3月6日由*信息办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等有害信息。 四是2001年4月3日由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和上网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的信息。 根据以上四部法规,“家中浏览*网页”的行为显然已经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