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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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6:30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办理流程请咨询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