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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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隐私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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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隐私权隐私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个人日记、照像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密等。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或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享有的有关个人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隐私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项人格权。现在随着人类的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自由日益受到重视。同时侵扰个人的技术手段日益发达,保护个人生活的秘密开始受到普遍的重视。保护隐私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是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予以法律救济。

我国*第38条至40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最高人民*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0条规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应予立案。”刑法和其它部门法的有关条款都规定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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