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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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22:39
1.办理海关进口手续及简要说明
1、外贸公司是指经国家商务部或省、市级商务部门批准其有进出口商品经营和代理权的企业。
2、所需通关单据:
1)进口合同
2)进口*
3)装箱单
4)海运提单
5)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 背书、传真空运单据换取)
6)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2.从国外视同进口到保税区
1、海关备案是指进口商将进口的货物如实向海关申报,而无需加税和进口许可证。备案进区后的货物呈保税状态。
2、海关备案所需提供的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保税仓储进库登记簿
3.从保税区进口到国内
1、方法B是指在保税区内投资经营自身产品,且经保税区海关核准按月、季等核销期限的仓库和生产性企业,进口时可办理的方法。特点是货物可先实现国内销售,后报关付税、付证。
2、通关和核销单据:
1)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2进口*(保税区内企业和外贸公司的)
3)装箱单
4)出库单(正本)
5)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上的规定)
4.从国外通过保税区海关(一次性)进口到国内
1、这种方式是保税区内企业为了保证自己对海外经商的进口通关方法。
2、通关单据
1)进口合同(如国外卖方是本公司系统可免去)
2)进口*
3)装箱单
4)提货单(正本海运提单背书、空运提单换取)
5)海运、空运提单
6)进口合同(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7)进口*(保税区内企业与外贸公司)
8)各种进口许可证(根据海关商品编号规定)。 注意事项
进口代理最需要注意的是货物的所有权问题,货物所有人在跟进口代理商谈妥之后,必须签订进口代理协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而进口代理商也要适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放货给客户之后而没有得到应得利益而产生的纠纷以及法律诉讼案例,已不胜枚举。 (1)接到客户全真单据后,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然后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做各种检验,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正本箱单*,合同、进口报关单两份。 (2)换单时应催促般舶代理部门及时给海关传舱单,如有问题应与海关舱单室取得联系,确认舱单是否转到海关。 (3)当海关要求开箱查验货物,应提前与场站取得联系,调配机力将所查箱子调至海关指定的场站。(事先应现场站确认好调箱费、掏箱费。) 2.若是法检商品应办理验货手续。 如需商检,则要在报关前,拿进口商检申请单(带公章)和两份报单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报关单上盖商检登记在案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在最终目的地办理。 如需动植检,也要在报关前拿箱单*合同报关单去代报验机构申请报验,在报关单上盖放行章以便通关,验货手续可在通关后堆场进行。 3.海关通关放行后应去三检大厅办理四检,向大厅内的代理报验机构提供箱单、*、合同报关单,由他们代理报验。报验后,可在大厅内统一窗*费,并在白色提货单上盖三检放行章。 4.三检手续办理后,去港池大厅交港杂费。 港杂费用结清后,港方将提货联退给提货人供提货用。 5.所有提货手续办妥后,可通知事先联系好的堆场提货。
流程
1.与委托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经过与委托方友好充分地协商,双方签订代理进口协议。
2.经委托方确认对外签订进口合同
经过委托方确认,与委托方指定的境外出口商重新签订进口合同,以备报关时使用。
3.委托方资金到位后开具L/C、赎单或前T/T
当结算方式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或预付货款时,委托方先将信用证保证金或货款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随即开立信用证或办理赎单、付汇。
4.通知委托方作接货准备
货物抵达口岸前3~5天通知委托方准备接货。
5.委托方资金到位后办理清关、商检
委托方将报关所需的手续费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随即委托办理报关、报检。
6.未通关
如果货物未能通关,则协助委托方与供方协商货物的退运与解决方案。
7.通关
通知委托方到指定地点接收货物,完成交货手续,并结清所有通关费用。
8.后T/T
如果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委托方先将货款划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代理方再办理付汇。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装箱单等)。
(4)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 )、( 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import ty进口税-------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正常关税。它是在外国货物直接进入进口国关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或海关保税区等免征进口税的其他区域提出运往进口国国内销售时,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同时也是一国推行对外*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些国家根据*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从而形成一种差别待遇。如果以这种差别待遇为标准,可以把进口税分为普通税、最惠国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普通税 。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仅有个别国家对从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国家的进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 。因此 ,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
(2)最惠国税 。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正常贸易下必须给予的关税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 , 因此最惠国税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
但是,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
(3)特惠税。特惠税,又称优惠税 ,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最有名的特惠关税是英联邦特惠制。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排挤其他国家侵入英国殖民地市场,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工具。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关税。
(4)普遍优惠制。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 与发展会议 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30多年。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31个。
普惠制方案是各给惠国为实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体执行方法。各发达国家(即给惠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欧盟作为一个国家集团给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7个普惠制方案。从具体内容看,各方案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给惠产品范围、受惠国家和地区、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给惠方案有效期六个方面。
①给惠产品范围。一般农产品的给惠商品较少,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 的给惠商品清单,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鞋类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给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额的* 。 例如 , 欧盟1994年12月31 日颁布的对工业产品的新普惠制法规(该法规于1995 年1月1日开始执行),将工业品按敏感程度分为五类,并分别给予不同的优惠关税。具体地说,对第一类最敏感产品,即所有的纺织品,普惠制关税为正常关税的 85% ;对第二类敏感产品 ,征正常关税的70%;对第三类半敏感产品 ,征正常关税的35% ;对第四类不敏感产品,关税全免;而对第五类部分初级工业产品,将不给优惠税率,照征正常关税。又如美国的普惠制方案规定,纺织品协议项下的纺织品和服装、手表、敏感性电子产品、敏感性钢铁产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类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②受惠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国家能否成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国是由给惠国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违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各给惠国从各自的*、经济利益出发,制定了不同的标准要求,*受惠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例如,美国曾以我国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不符合其受惠国标准为由,而没有把普惠制待遇给予我国的出口产品。
③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给惠商品的减税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即普惠制减税幅度=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减税幅度与给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关。一般说来,农产品减税幅度小,工业品减税幅度大,甚至免税。例如,日本对给惠的农产品实行优惠关税,而对给惠的工业品除其中的“选择性产品”给予最惠国税率的50%优惠外,其余全都免税。
④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和国内市场,从自身利益出发,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主要表现在例外条款、预定限额及毕业条款三个方面。例外条款是指当给惠国认为从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减税优惠待遇的权利。预定限额是指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贸易状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
⑤原产地规则。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制定了详细和严格的原地产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衡量受惠国出口产品 能否享受给惠国给予 减免关税待遇的标准。原地产规则一般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书面证明书。所谓原产地标准,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才能作为受惠国的原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谓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的原产品 必须从出口受惠国直接运至进口给惠国。但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可能直接运输时,允许货物经过他国转运,条件是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过境国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所谓书面证明书,是指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供由出口受惠国*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优惠待遇的有效凭证。
⑥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实施期限为10年,经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面审议后可延长 。普惠制已进入了第四个实施期 。普惠制在实施30多年来,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给惠国在提供关税优惠的同时,又制定了种种繁琐的规定和严厉的*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预期目标还没有真正达到。广大发展中国家尚需为此继续斗争。